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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配售1.47亿股 呷哺沸腾依旧?******

  投资人的举动往往格外被资本市场看重。1月10日,呷哺集团股价跳水,业内则是将原因归结于一则“二股东配售全部1.47亿股”的消息。随后,有相关人士确认了这一消息,并透露接手方或为多家战略投资机构。对于这一举动,有分析认为该运作均属于投资项目正常操作。不过也有声音指出会在市场中造成一定负面情绪。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呷哺集团股价有回升但大幅上涨存在挑战,不排除其股价已是阶段性高位的可能,呷哺集团还应该更加专注于业绩的回升。

  接手方或为投资机构

  火锅市场因为呷哺集团格外沸腾。1月10日,呷哺集团的股价变成了业界关注的重点,该公司早盘低开超7%,报9.14港元/股。业内猜测,呷哺集团股价下跌与其股东售卖股票的消息存在较大关联。

  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呷哺集团第二大股东General Atlantic Singapore Fund Pte(以下简称“General Atlantic ”)通过配售股份,出售其所持有的1.47亿股呷哺集团全部股份。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从接近呷哺呷哺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呷哺呷哺第二大股东General Atlantic已通过大宗交易,配售手持全部1.47亿股,造价每股9.25-9.3元。据相关消息透露,接手方或为多家战略投资机构。

  关于呷哺集团第二大股东配售全部股份的真实性,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到呷哺集团,对方表示未来会发布相关公告。据了解,呷哺呷哺10日收盘价为9.11港元/股,下跌7.79%。呷哺集团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1999年在北京西单明珠开设第一家餐厅,并于2014年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国内外新开门店超240家

  在股权变动的同时,呷哺集团方面对外宣布称,从全国市场来看,业绩正在全面复苏中,2023年,将继续启动全面扩张战略,全年在国内和海外计划新开门店超240家。

  开店计划看得出呷哺集团前进步伐并未止步,而从近几年呷哺集团的财务数据来看,近三年来呷哺呷哺业绩成绩单并不出色。当然其在财报中也多次表示,持续不断的疫情导致部分餐厅无法正常营业,是公司业绩急剧下滑的主要原因。

  其实,自2021年5月呷哺集团创始人、董事长贺光启重新出山后,呷哺呷哺便动作不断,开始为其业绩寻找新出口。从2021年7月呷哺呷哺发布公告称决定关闭200家亏损门店,再到同年8月重新上任CEO的贺光启首次发声,称发现呷哺呷哺部分门店存在严重选址错误。去年9月,呷哺旗下新品牌趁烧在上海正式开业,这也是贺光启带队后的首个新品牌,计划在2023年开出至少20家门店。而在近期呷哺集团也推出“充多少送多少”储值优惠活动,根据公司透露的数据,截至目前,已储值1.94亿元,发放1.94亿元的消费券。而上述这一系列动作似乎意在向资本市场证明自身能力。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指出,呷哺集团的业绩表现受疫情影响较大,随着近期复工复产加速,呷哺集团股价已经有所反弹。但从长期来看,经济环境下行会加剧连锁餐饮市场竞争,呷哺集团股价大幅上涨存在挑战,不排除General Atlantic认为呷哺集团股价已是阶段性高位的可能。

  应更专注于业绩回升

  作为火锅市场中为数不多的上市企业,呷哺集团得到更多资本支持的同时,其一举一动也受到公众的监督。正因如此,如何给出更好的业绩表现,并为资本注入更多信心便是呷哺集团需要思考的。

  资深连锁产业专家文志宏表示,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与投资者的投资及战略意图存在关联。对于退出者而言,很可能是投资计划达到了一定节点,或是收益率达到一定程度,便决定退出。对于想要入局的投资者而言,若是对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存在投资意向,也会通过大宗交易的形式。

  而这一举措会给呷哺带来哪些影响呢?一位资本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作为投资者,资本市场的运作均属于投资项目正常操作,无需过分解读,流通性强也说明企业备受关注;另一方面,减持或抛售股票需关注接手方是谁,接手方的动机才是最应该考虑的。

  不过,沈萌进一步指出,第二大股东折让配售,会在市场中造成一定负面情绪。若接手方为多家机构,那么各机构的资金投入规模与股份占比都相对较少,很难为呷哺集团提供比General Atlantic更多的支持。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与业绩表现存在关联,目前,呷哺集团应该更加专注于业绩的回升。

  文志宏指出,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餐饮业处于复苏期,而资本市场也对此较为期待。在此情况下,若General Atlantic为呷哺集团的原始股东,抛售股票的行为则是向投资者发出较为不利的信号。反之,General Atlantic的举动便不带有利好或利空的意味。目前看来,呷哺集团的股价虽然半年内有一定回升,但与其市值高点还存在差距。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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